信息检索:
热点排行
·樟树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
·高安“四个争做”学王瑛先进事迹
·我市派出13个督查组对各地重大产业与重点项目进行全面督查
·上高:多措并举办理网络信访举报
·丰城市加大督查力度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靖安:多形式查找廉政风险
·“五重”增“五力”——万载县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纪实
·樟树市三措并举破难题确保重大项目顺利实施
·我市“1+4”工作方案全力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靖安县五项举措扎实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
 
首页 >>> 案件聚焦 >>> 阅读正文
贵州茅台原总经理乔洪受贿上千万被判死缓
信息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10-1-15 16:31:00 点击人次:查看

新华网贵州频道1月15日电 (记者 李忠将)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原总经理乔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0年1月15日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乔洪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洪于2000年底至2007年3月期间,利用其担任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一百余次分别收受胡某、公某、罗某某等22人的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323万余元;伙同其弟乔建华共同受贿218万余元;被告人乔洪另有折合人民币820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弟乔建华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乔洪的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乔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具有主动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本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案被告人乔建华亦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收藏 打印 关闭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