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宜春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宜春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宜办字〔2009〕52号)精神,自2009年9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了鼓励相关人员主动说明问题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奖励知情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内容
2007年1月1日以后所有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的问题:
1、项目决策、审批没有依照法定程序。
2、应该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没有公开进行,邀请招标没有经过项目审批机关或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批准和监督。
3、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和管理没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施工许可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规定。
4、土地的使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项目建设用地和规划或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没有经过法定程序。
6、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合理到位。
7、工程质量没有经过职能部门(机构)检验。
8、权证办理不符合法定要求。
9、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不到位、处理不及时。
二、截止10月底,凡主动到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陈述、主动交待问题,上交非法所得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三、凡不主动向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和整改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恶劣、性质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奖励
举报人可以采取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也可以到受理举报机构上门举报。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市本级国库的罚没金额,给予1%-3%的奖励,奖金最高为10万元。同时,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受理机构:宜春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
受理电话: 0795-3274852(传真)
宜春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