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教 育 厅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赣教计字[2003]167号
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做好
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教育、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全省各类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同时,通过加大治理学校乱收费工作力度,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的遏制,对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有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当前,在收费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亟待研究和解决。为进一步做好2003年各地、各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学校收费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稳定收费政策,学校必须按规定收费
2003年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省制定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任何学校和地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增设新的收费项目,除按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完善管理办法,继续实行“一费制”试点
2003年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乡义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847号)规定,继续在我省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81个省定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的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各地要加强对此项试点工作的管理,完善管理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实行或突破省有关规定。实行“一费制”后,因杂费、课本费、住宿费、搭膳费收费标准降低形成的经费缺口,应按照《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配套改革的意见》(赣发[2003]5号)文件规定落实好“农村小学生均20元左右、初中生均30元左右标准的公用经费。”“‘一费制’学校由省财政按生均1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别行补助”。
三、加强高中学杂费和择校生收费管理,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2003年度高中学杂费和择校生费仍按《江西省教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赣教计字[1999]147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即普通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乡镇及农村100—120元;县城150—180元;省辖市、行署所在地城市200—270元。省重点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300—400元,特色高中学费比照重点高中的标准收取。
代收费只限于课本费、作业本费和电教教材费。
1、课本费根据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规定的学生用书目录,按省价格部门核定的课本标价收取。
2、作业本(即练习册)费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2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核定。
3、电教教材费收取应根据学校电教装备情况和层次的不同,按学校电教装备类别提出不同的标准。具体标准由设区市价格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核定,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其余未尽事宜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电教教材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赣教计字[2000]113号)的规定执行。
其它收费项目和标准包括:
1、计算机上机费。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规划、装备标准并与有关企业(公司)合作配置计算机教室或多媒体网络教室的学校,可收取计算机上机费。根据物价局《关于下发多媒体网络电脑教室上机费问题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50元。该项收费按规定设立后,其它有关计算机配置、多媒体网络教室等收费项目即行取消。凡未按省教育厅要求配置计算机教室或多媒体网络教室而又收取上机费的,应立即停止该项费用的收取。
2、配备了电教、实验设施的学校,可继续收取电教、实验费,但两项收费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5元。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3、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会城市普通宿舍住宿费: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20元;公寓式宿舍住宿费: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220元。设区市普通宿舍住宿费: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00元;公寓式宿舍住宿费: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200元;县(乡、镇)普通宿舍住宿费: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80元;公寓式宿舍住宿费: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80元(注:公寓式宿舍是指每间(套)宿舍设有卫生间,配有电风扇并实行专人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的学生宿舍)。上述收费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核定。为了减轻学生负担,各地特别是农村不提倡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
4、搭膳费收费标准。搭膳费指燃料费(包括柴火费等)。凡使用学校提供燃料蒸、热饭(菜)的学生应交纳该项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所在地价格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核定。其余不在学校搭膳及直接用现金或餐券用膳的学生不交搭膳费。
以上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学费、代收费和其它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和跨学期收取。
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择校生人数按上一年实际招生人数的20%和当年新增招生数的70%从严核定。学校择校生的具体比例和最低录取分数线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核定。学校不得自定择校生比例,更不能将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择校生集中到1—2所重点学校录取。为确保最低录取分数线制定的合理性,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核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各公办高中不得向择校生收取建校费或赞助费。
四、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
高等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省政府已确定的收费政策。经省批准按照学分制制定学费标准的学校,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学生住宿收费标准及管理仍按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下发的《关于规范江西高校学生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赣教计字[2002]146号)执行。同时各校严禁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生活品应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学生购买。
各校招收的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按省规定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外,不得额外收取其它任何费用。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各类学校的学生进行专升本考试合格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
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三独立”二级学院、网络学院、计算机软件学院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严格按照省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将省下达的计划内招生指标转到所属“三独立”二级学院而变相高收费;不得借“三独立”二级学院之名搞“校中校”,变相“双轨”收费;不得以降分录取的形式高收费、乱收费。
从2003年秋季开始,高等学校不得向参加补考或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
五、切实做好各类学校资助经济贫困生工作
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继续完善“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同时高等学校要教育学生树立缴费上学的意识,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学生,在认真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后,耐心仔细地做好思想工作,促使这类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
对中小学学生要进一步落实包括贫困学生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在内的资助政策和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
六、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等治理教育乱收费有关规定和制度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必须按照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846号)的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公示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收入的使用情况、收费减免政策和投诉电话、举报信箱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同时,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目标管理责任制(试行)》等五项制度和《关于〈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等两项实施意见的通知”(赣教监字[2003]11号)要求,结合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抓好治理学校乱收费工作。
七、继续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收入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不得用于平衡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高中阶段学校、高等学校的学费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按规定收取的各类代收费项目的收费必须用于该项目的开支,不得用于其它方面。各类学校的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八、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治理学校乱收费的工作力度
各地、各校要按照中纪委、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治理学校乱收费的工作力度。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学校有权予以拒绝。学校也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地方、学校开展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高等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容费”、“定向费”、“一次性建校费”或捐款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和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及与学校管理、学生学习等无关的资料;教材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禁止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销或组织学生集体购买教辅材料。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巧立名目乱收或自行制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性质恶劣的乱收费事件,将予以公开曝光;对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过去下达的有关各类学校收费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