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被认为是第二轮司法改革开始的标志。《意见》全文并未向社会公布,但若干内容已陆续见诸报端,其中包括技术侦查手段将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见2009年11月24日新华网)面对复杂的反腐败形势,这一司法改革措施,无疑值得期待。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不同于一般的讯问、勘验、检查、鉴定等常规侦查手段的,而是运用高新技术秘密进行侦查取证的专门措施,如电子侦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邮件检查等。采取这些技术侦察手段,显然有诸多好处:首先,有利于检察机关提前掌握其重要犯罪证据。目前,职务犯罪活动日益呈现出技术化、高智能化乃至有组织化等态势,但作为担负查办职务犯罪重要职责的检察机关,多数仍然是依靠传统调查方法开展工作,这种方式显然已经落后,特别是对实物证据较少且主要依靠言词证据案件的侦破难度越来越大,这就制约了对腐败分子的有效揭露和打击,也影响到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采用技术侦察手段,就会突破侦查的瓶颈,很容易取得证据,掌握反腐败的主动权。其次,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控制。目前,我国有4000多名贪官逃往境外,携走资金500多亿美元。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检察院反贪局或纪检监察机关在掌握举报线索后,按程序要先找本人谈话或进行初查。这样,对有重大职务犯罪的嫌疑人客观上起到了打草惊蛇的作用,一些人就会利用手中持有的护照或借出国考察之机逃之夭夭。不动声色地地采用技术侦察手段掌握其犯罪证据并采取控制措施,就可以防止他们外逃。此外,有利于在反腐败上与国际同步。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美国、日本本等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侦查机关运用技术侦查的权力及其程序要求。美国《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规定,检察官对贿赂政府官员罪,有权进行监听、窃听、使用线人等技术侦查手段和措施。可见,赋予肩负打击腐败犯罪职责的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乃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对重大职务犯罪采取技术侦察手段,必须矫正认识上的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党曾经有一条政治纪律,即对党内问题禁止搞技术侦查。这里说的党内问题,是指可以由党章调整和规范的党内事务,同党员干部涉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惩处的问题有着本质区别。因此,在反腐败上,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不仅不违背党内不准搞技术侦查的政治纪律,而且是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党的执政基础的必要措施。
运用侦察手段反腐败,当然不能简单从事,需要严格批准手续、完善运作程序,还涉及到保密、监督等问题。但我们深信,随着这一手段的运用,我们的反腐机构就会更加有力量,腐败分子就更加难以遁形,反腐败斗争就会取得更大的成效。对此,我们充满期待。(侯文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