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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如何发挥监察职能作用
信息来源:宜春廉政在线 更新时间:2009-5-25 17:55:00 点击人次:查看

按照赣监执字(2008)67号关于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有关问题委托调研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就监察部门如何更好地在工程建设中发挥好职能作用,从目前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举措等几个方面开展了一次调研活动,深入了解了我市建筑市场监管的现状,收集到了不少群众意见建议,为今后工作的完善提出了一些设想。
一、主要做法
近年来,随着我市加大对社会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在基本项目建设招投标领域中一些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监察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论证的基础上,市、县两级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宜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实施电子化招投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的通知》、《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性文件,通过完善制度来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有的县市监察局建立廉政监督员制度,从退居二线的单位科级干部中聘请了监察员,对财政性投入的项目进行全程监督,进一步严格了四项制度的实施,加大了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执法监察力度,对于促进我市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注重把好四个监督关:
一是把好告知关。对国家、集体投资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对填写不规范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一律拒签不接受告知。有的县市在告知后对政府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派驻廉政监察员进行监督,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将缺乏诚信,近年来有过不良记录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排除在外,降低项目建设风险,对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监督审查招标文件中的招标要求的执行情况,防止故意设置门槛为个别企业量身定做的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努力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二是把好中标后的监督关。有的县市全面实行了工程项目标后监管,并在工程项目合同中增加了标后监督管理的条款,实行合同监察部门备案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督查,全程参与监督合同各方的执行情况。
三是把好工程签证监督关。有的县市以前只要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意见,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在变更联系单上签字即可生效,审批环节很少,容易被施工单位打通关系。监察员制度实施后,规定工程签证必须在施工单位提出签证内容后,经监理审核、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和审计人员复核工程量并签字,由派驻廉政监察员现场验收并签字方才有效,并且有前后照片、文件等资料作为工程附件。
四是把好工程决算监督关。有的县市对政府确定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派驻廉政监察员参与对工程决算的核查和审计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建筑企业违法违规参与招投标现象时有发生。采取外借资质投标、串标围标陪标、违法分包转包、有意规避招标、明招暗定等方式,规避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监管。监察部门只能在程序上监督,对幕后的情况却难以实行有效的监督。监察部门参与程序监督反而为这些违标现象打了“红伞”。
二是工程监管机制尚待健全。目前,我市政府投资工程要接受监察、发改委、财政、审计、建设、业主等多个单位的监管。有的县市检察院亦参与监督,在实际操作中一定程度上表现为管理分散、责权不明、协调不灵、落实不力,缺乏一个牵头部门。
三是监察行为容易形成越位监督的情况。由于政府的信任,对重要工程建设项目往往指定监察机关全程参与监督,无形中增加了其他管理部门的依赖性。在一些主管部门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下,监察机关的监督往往会代为行使一定的职权,通过详细的监察建议的形式体现出来,甚至直接进行查处,实有越位的嫌疑。
四是对项目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选择基本上不公开招标。由于我市部分县市设计和管理单位存在独家经营的现状,在选择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时,基本没有进行公开招标,商品房开发项目显得尤其突出,直接导致了设计质量的粗糙,监理履职不到位的后果。如工程量增加的原因往往就是设计单位的设计错误和设计漏项导致的,如一个监理人员同时管理十几个工程项目,起不到应该有的监督作用。
五是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腐败行为难取证、难查实。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发生的情况往往都是一对一的证据,加上建设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也不会透露相关情况,往往难以突破,取证相当困难,致使有些违法违纪分子为了巨额利益敢于冒险。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明确监管牵头部门,健全工程监管机制。制定完善联合监管的制度和办法,明确牵头单位,既要分工,又要合作,形成合力监管的工作机制。
二是由监管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督查,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做到中标单位与签订合同及现场施工单位一致,进场施工队伍、项目经理、设备、材料、监理人员等与中标标书的内容一致,制止和纠正工程发包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规违法行为。
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廉政监察员制度。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行廉政监察员制度,基本建设项目派驻廉政监察员制度的制订和实施,对完善工程监督,尤其是对招标投标、隐蔽工程签证等环节的监督,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今后要继续狠抓这项制度的落实,让派驻廉政监察员渗透到重点工程的每一个环节,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使驻在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形成严格按制度依法办事的程序体系和有效监督的制约机制,从而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
四是狠抓设计和质量监管环节,全面推行重点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和工程监理公开招标制度。建设项目损失浪费最多、影响建设成本最大的是在工程前期的决策、设计环节。因此,在工程设计上应合理、科学地引入竞争机制,采用设计公开招投标的方法,吸引更多设计单位参与竞争,从中择优选用,提高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工程监理实行公开招标制度是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监管的主要手段。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监理单位,可最大程度避免监理人员与施工企业的相互串通。多家企业参与竞争的过程也是完善决策的过程,可以增强项目投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是建立重点工程项目廉政预警制度,严肃查处工程领域的各类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在重点工程项目立项前,组织廉政论证,做到工程未动,廉政先行,提前介入,预测可能出现的漏洞,分析可能引发腐败的诱因,并采取相应对策。同时,在项目开工前,对项目负责人实施廉政教育,提醒在工程建设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廉政要求,增强廉政意识,督促其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预防各类腐败行为的发生。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刚正不阿,秉公执法,要动真敢碰硬,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做到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要从严按照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加强信用建设的同时,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管是谁都要在有关媒体上对查处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邱玉 马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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