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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分析
信息来源:宜春廉政在线 更新时间:2010-5-12 12:51:00 点击人次:查看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已深入人心,从中央到地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而如何看待反腐败形势则因此显得十分重要,这不仅仅是一个工作评估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作为党员干部,必须要有一个清醒和正确的认识。
一、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目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发展方向对,态势良好,但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党员干部中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尚未全面有效地得到遏制,反腐败斗争的任务仍然很艰巨。从近几年查处的案件情况以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查找和征求到的意见来看,在当前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及其公职人员的腐败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人民群众反映仍比较强烈,仍不够满意。主要表现在:
1、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比较严重。从案件统计资料来看,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呈易发多发和趋于严重的态势。即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数量增加,金额趋于增大,性质趋于严重,并且出现了新动向。一是有些腐败分子已经基本完成“原始积累”,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已经形成程度不一的“既得利益集团”。二是一些腐败分子的手段更狡猾、更隐蔽。主要有3种形式:权力的“期权化”,即用权力为将来的利益作交易;权力的“假借”和“转让”,即纵容、默许自己的子女、配偶等用自己的名义捞取好处,用移花接木、李代桃僵的手法为自己捞好处的方式;赃款“漂白”,即以冼钱、投资等方式将非法资金转为合法资金,资本增值。三是不少腐败分子的“抗药性”在提高。国家在研究打击腐败分子的手段的同时,腐败分子也在研究反打击的手段。他们往往把自己粉饰为“廉洁”干部,迷惑群众。四是一些腐败分子正从个体腐败向群体腐败发展,甚至与某些黑恶势力勾结,形成腐败团伙“窝案”,加大了我们的查处难度。
2、部门、行业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突出。一些部门、行业“三乱”的问题,群众强烈反映的热点问题。主要问题是:有的地方中小学提高标准、自立项目收费;有的地方中小学的代收费不规范;有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下属机构利用行政权力强制中小学使用统一教辅材料和辅导资料,从中牟利等。此外,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乱收费问题,也是社会热点问题。这些部门利用其行政执法地位,提高标准、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执行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对不属于强检范围的商品强制检验,强行收费等等。
3、奢侈浪费问题屡禁不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车使用、公款接待等职务消费中的不正之风,也是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公车不“公”日益严重,尽管各级纪委加强了对公车私用的监督检查和整治,但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公款大吃大喝问题也十分惊人。此外,还存在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与民争利,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贪赃枉法、知法犯法等问题。
二、当前腐败现象仍然十分严重的原因
1、历史和世界环境的因素。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官场历史,是一部以贪官污吏为主、腐朽思想盛行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封建社会的腐朽思想自觉不自觉残留在相当部分思想觉悟较差的党员干部的意识中,这种意识在一定的气候和环境中,便会转化为腐败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引进资本主义先进经验和技术发展经济的同时,不可避免带进了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加上部分地方党委政府对腐败现象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不重视反腐败,反腐败的措施不力,使得解放以后一度销声匿迹的腐败现象死灰复燃,并愈演愈烈。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遇到了新的挑战。我们既置身于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潮流之中,又面临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军事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和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同时,我国正处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转轨的关键时期,诸多社会矛盾相互交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竞争。这些因素的存在,给解决腐败问题增加了复杂性,致使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在可预见的一段较长时期内难以消除,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
(2)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因素。从历史经验来看,社会变革和体制转轨阶段,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时期。美国、英国、新加坡、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曾出现了这种现象。这种现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同样不可避免出现。主要表现为:第一,新旧体制交换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客观上为一些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第二,市场经济带来的影响和冲击,导致一些人的思想、信念发生了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了迷惘,市场经济的负效应渗透到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成为诱发违纪违法行为的主要成因。第三,分配不公问题带来人们心理上的失衡。不同地区之间以及同一地区不同部门(行业)之间公务人员收入存在差距,是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存在着的现象,并且这种差距正在不断拉大。这种状况导致很大一部分公务人员不同程度的心理失衡,已成为公务人员腐败易发多发的一大诱因。此外,当前我国公务人员职务所包含的非工资性个人利益过大的现象相当普遍和突出,形成职务特权。职务的非工资性利益含金量过高,一方面这本身就是一种隐性腐败;另一方面则引发了大量买官卖官的腐败行为。  
(3)监督乏力的因素。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督乏力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由于我国的监督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致使监督经常不到位,甚至缺位。在党内监督方面,存在着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现象。尤其是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同级党委,特别是对“一把手”进行监督的难度十分大。当然,随着《党内监督条例》的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内监督的状况,会得到很好的改善。司法监督因司法机关的人员、经费等都受制于同级政府,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人大对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也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二是监督没有形成合力。存在监督的空白点和盲区,监督的力度和效果都不甚理想。三是领导体制设置不合理。有些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职务一肩挑,权力过于集中,容易造成一人说了算的局面,内部监督、民主监督难以有效实施。五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监督意识不强。
(4)管理体制和制度因素。包括对行政审批事项、人事、财政管理的体制和制度,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漏洞。首先是体制问题。国家的财政大权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而具体工作掌握在财政部及其各部委手里。由政府各部门操作,缺乏必要的审批和监督,是财政体制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其次是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三是财务人员缺乏独立性,没有独立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混乱,可以随便做假账。此外,行政审批、干部人事、司法等领域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的问题,产生了大量腐败现象。
(5)法制不健全和滞后性因素。法制建设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保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廉政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廉政法规制度。但廉政法制不健全和滞后的问题仍比较严重,一些地方、部门、领域无法可依和法律不完善的问题仍然存在。一是“权力法授”问题没有全面解决。权力和责任没有完全对等地挂起钩,权大于责的现象严重,以致一些滥用权力的行为没有受到责任追究。二是立法不完善和滞后。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及时立法,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不清。如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没有及时上升为法律,至今还没有出台《廉政法》;对于官员的收入,仅在党内的规章中要求申报,而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强制申报,并设置专门监督机构,官员的收入报与不报、报多报少,全凭本人的觉悟和良心。而仅凭个人的觉悟和良心,是靠不住的。或者对一些已不适合形势发展需要的法律,没有及时修改。近年最受群众专家质疑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项罪的最高刑期仅为5年。由于该项罪较轻,致使相当一部分腐败分子避重就轻,把违法所得尽量往“财产来源不明”这个筐里装,轻易逃脱了法律的严惩。三是惩戒的力度不够大,腐败低成本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既有因监督力度不大,致使发现问题的几率较低的原因;也有发现问题后,因查处手段跟不上,或者无法、无章可依,致使腐败分子逃脱惩罚的原因。此外,还有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因受到多方干扰的原因。
(6)经济不发达的因素。因经济不发达,导致部分腐败问题解决的条件不成熟,也是腐败问题继续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从廉政教育的层面来看:教育要求不明确,针对性不强,只图表面形式,不讲实际效果,往往是前紧后松,雷声大,雨点小,致使反腐倡廉教育走过场。教育过程不连贯,系统性不强。教育内容不贴近,前瞻性不强。教育方法单一,互动性不强,一味简单地采用填压式灌输的办法,受教育者出现“人在曹营心在汉”的情形。施教主体固定,协调性不强。虽然形成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大格局,但布置的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此外,各单位组织宣传教育的成绩和效果,与单位领导晋职晋级、年终考评等无太大的关系,导致廉政宣传教育工作被动应付,不推不动,更谈不上主动。
2.从制度建设的层面来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廉政规定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合力。廉政规定重复强调较多,弱化了权威性和约束力。廉政规定缺乏时效性和可操作性。有些制度和规定,标准模糊,如公务接待没有规范性的标准,公款大吃大喝没有定性依据和标准。有的法规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和程序性规定。责任制考核的效果不明显,考核中往往是肯定和表扬多,指出问题和提出批评意见少,致使有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存在报告主体范围狭窄,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不广。
3、从监督检查的层面来看:对权力运行的监控乏力,以权制权仍是反腐败斗争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监督乏力,惩处不到位。有的下级对上级不敢监督,怕打击报复,怕“穿小鞋”,上级对下级也不敢认真监督,遇见矛盾“绕着走”,怕得罪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怕伤了情面,不好相处;有的把别人的监督看作是“紧箍咒”,产生逆反心理,把敢于批评监督的同志视为“异己”。二是监督渠道不畅。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包括检举揭发的问题,往往不能从正常渠道听到,而是常常与道听途说甚至流言蜚语夹杂在一起,而从正常渠道反映上来的又多是一些匿名的、只言片语的举报,很难弄清事实,判断是非。三是监督机制乏力。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财政审计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没有形成合力,“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出现监督的“盲区”和“盲点”。特别是在现有体制下,同级监督因受制于人或身不由己往往形同虚设,难以发挥作用,而上级监督又“山高皇帝远”,使监督出现断层。
4、从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情况来看:由于社会对纪检监察机关期望值过高,导致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认真做好份内本职工作,还要花费相当精力去抓经济发展环境、解决矛盾纠纷、抓机关作风建设、抓招商引资等等,事情过多过杂,人员配备和所担负的任务不相适应,难免顾此失彼,难以较好地履行职责。事务多,也导致自身工作缺乏一个科学的目标定位和引领,容易产生不关注工作结果,而犯从工作到工作的形式主义毛病。在依法依纪办案方面,对新形势下某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规律缺乏深刻认识,同时受案件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及说情风、关系网的困扰,影响了办案工作的深入开展。
5、从腐败现象发展趋势看:腐败行为更加狡猾隐秘,反腐败斗争受到挑战。一些腐败分子作案呈现手段现代化、方式隐蔽化、周期潜伏化等发展趋势,一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致使有的违纪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一些领域腐败成本远远低于腐败收益,一些腐败分子大肆贪污、受贿,聚资敛财,靠腐败暴富,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不仅成本很低,甚至没有成本,即使被发现,也往往因法制不健全,许多问题难以定性,就是追究了刑事责任,也往往通过轻刑、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得以减少或逃避。不仅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反而诱使更多觉悟低下者铤而走险,使腐败滋生蔓延。
6、从反腐倡廉的社会环境来看:不良的党风、政风、社会风气尚未完全净化,不利于反腐败工作的开展。当前,腐败现象同不良的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有着紧密联系,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表现突出。权钱交易的恶性发展,又严重地毒化着社会上的人际关系,不给钱不办事、花了钱乱办事甚至被视为办事通则,在人们的观念上留下了深重的阴影。社会上的一些违法违纪特别是经济犯罪行为,又往往牵连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干部,多数是内外勾结、串通作案的“窝案”和“串案”,也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影响了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措施和对策
1、着力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增强教育的说服力。一要注重针对性,提高廉政宣传教育的务实能力。突出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因人施教、分类指导,避免不分对象“一锅煮”、“一刀切”。二要注重有效性,提高廉政宣传教育的感染能力,通过文化的潜移默化、耳濡目染,达到润物无声的教育效果。三是注重前瞻性,提高廉政宣传教育的预见能力。实行谈话教育、警示教育。四是注重协调性,提高廉政宣传教育的整体合力。加强领导、严抓落实、形成合力。五是注重规律性,提高廉政宣传教育的求真能力。把握心理规律,寻找违纪规律,强化宣传教育规律。
2、着力加大制度的落实力度,进一步增强制度的约束力。一要加快反腐立法进程。要切实做到依法反腐、治腐和防腐,尽快制定实施《反腐败法》,详细规定对各类腐败行为的界定、立案调查、起诉和惩处办法。同时,要大胆借鉴境外先进反腐制度,尽快出台实行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收入申报、家庭财产申报等相关制度。二要创新制度建设。要由重视制度的平面建设向立体化建设转变。紧紧抓住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行政审批收费、工程项目建设、经营性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重点环节,创造性地加强制度建设,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推动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三要推动制度建设与时俱进。要及时把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规章制度。对过去制定的党政干部行为准则和从政规范进行清理,必须坚持的坚决执行,不完全适应的作出调整,及时修改、补充、完善,已经过时的及时废止,需要做出新规定的要及时制定,不断完善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减少腐败滋生的机会。
3、着力规范权力运行程序,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制衡力。一要建立健全权力分解制度。建议实现党委权力运作和具体权力运作中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适度分离,建立横向、纵向制约和协调制衡。对重大人事任免事项,可分为提名权、考察权、任命权和评价权,并由不同的部门分别实施。建立和完善各种公开制度。对热点、难点问题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公开。二要发展党内民主,畅通监督渠道。要在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上进行创新,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党内监督十项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借鉴政务公开的基本做法和经验,制定《党内信息公开条例》,探索党代会常设制,解决监督虚位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一把手”的监督制度,如谈话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听证制度、巡视制度、审计制度、质询制度等。三要提高监督的科技含量。要把完善信息化监督手段作为加强监督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提高监督手段科技含量的新途径、新方法。把现代科学技术融入对权力运行的监管之中,积极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电子同步审计系统等先进的手段,解决监督制度难以落实的难题。把科技手段运用到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行对权力运行的实时监控、预警纠错、在线跟踪。
4、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增强惩治的威慑力。
一要正确评价反腐倡廉工作,坚决惩治腐败分子。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在评价一个地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优劣时,不仅要看是否发生了腐败案件,更要看是否主动、认真查处案件;不仅要看惩治和预防工作情况,更要看群众的信任和满意程度。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不需腐败”的保障机制和“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二要健全查办案件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纪委在查办案件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与查办案件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案、违纪违法线索移交和案件移送等制度,通过采取案件交办、交叉办案、联合办案,形成有利于突破大案要案的整体合力。建立联组办案制度,打破系统、单位界限,统一调配、优化整合纪检监察办案力量。三要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要通过查办案件,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估预警机制,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四要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尽快制定完善举报相关规定,建立举报人员奖励及保护措施,对实名举报实行优先办理、快查快结、严格保密、及时反馈、双向沟通等五项承诺,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5、着力提高监督检查权威,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机关的执行力。
一要理顺监督体制。建议尝试改革纪检监察系统现行管理体制,确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由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管理为主,以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全面推行派出派驻机构统一领导体制,完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同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人员的监督。可考虑从社会各界选举部分优秀党员担任纪委委员,增加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进一步完善纪委全会议事制度,建立全委会例会制度,对重要的监督事项以全委会的名义作出决定,以增强监督的民主性和权威性。二要明确职能定位。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纪检监察机关要集中力量把主要精力放在预防和打击违纪违法行为上。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今后若干年纪检监察工作的方向、目标及达到目标的措施、工作步骤等,认真抓好反腐倡廉任务分解,加强组织协调,避免工作的盲目性。三要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要尽快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条例,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级别、内设机构、职责、工作程序、措施、装备设施、经费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包括目标责任机制、科学测评机制、奖惩激励机制、督促检查机制、后勤保障机制、公开透明机制、协调配合机制在内的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制度体系,实行综合性的动态量化管理与分类的制度管理相结合,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高安市纪委调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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