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的重要内容。经验表明,制度反腐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产生的最佳方法,具有普适性、根本性、稳定性、权威性和科学性。科学的反腐制度,如一条畅通的道路,使反腐倡廉实践自由便捷地行走,并达到最佳效果。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为此,笔者就如何使反腐倡廉制度科学化,谈一些粗略看法。
一、制度设计要科学——唯实、配套、借鉴
正义是法规的灵魂,科学是制度的生命。法有良法恶法,制度也有好和坏、优与劣之分。科学的制度浑然而成,清晰而精妙,能够自行“惩恶扬善”,让人们在主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客观上选择对别人有益的方式和手段,既简洁又高效。制度要达到这种效果,在设计上要讲究科学,做到唯实、配套、借鉴。
1、唯实。来源于实践的制度,才能在实践中管用。因此,反腐倡廉制度设计要从实际出发,围绕工作部署的重点、群众反映的热点、实践中遇到的难点来开展,充分体现民情民意。这样的制度才有针对性、有效性和执行力。具体做到,制度设计要在回应群众关切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对象,提高制度生成的针对性,尤其要坚持“开门立法”,规避“法外之法”和暗箱操作倾向,问计于基层,求教于专家。要抓住实际工作中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责任主体,对公共权力运行、公共资源配置的风险区和失控者,进行“精确打击”,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展开。
2、配套。一般来说,一项新的反腐倡廉制度出台,往往出台一些相应的配套制度,即“母制度”与“子制度”。比如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上位制度和下游制度、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等。这些制度只有衔接一致,相互配套,才能结构完整,配套使用,从而提高制度体系的严密性和系统性。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作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可毕其功于一役,因此,在设计制度时,关键要深入研究制度安排的各自定位、相互关系和融合协调等问题,规避制度冲突,减少制度真空,科学确定制度建设的远期、中期和近期目标,凝聚中央、地方和部门的制度创新合力,形成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最佳结构。配套制度设计,主要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在反腐倡廉核心制度领域攻坚克难,带动配套改革和制度创新。比如,如何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对此加以深入研究,进而促进党内监督改革、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创新;二是加快反腐倡廉上位制度的改革创新,为完善下游制度搭桥铺路;三是在反腐倡廉实体性制度突破的同时,注意程序性制度的跟进。既要有宏观战略和中观规划,还要从微观层面抓好制度的系统配套,切实增强制度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实效。
3、借鉴。即实行“拿来主义”。其作用,一能取长补短,启示创新。和所有伟大的创造发明一样,科学的反腐制度是人类社会共同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完全可以资源共享。而选择科学制度反腐,既是世界各国的反腐共识,也是我国反腐倡廉的必然选择。因此,要把国内外反腐倡廉制度视为公共部门的一项“公共产品”,通过“拿来”,取长补短,吸纳创新,使先进的科学制度为“我”所用。二能节约成本,彰显效益。出台一项再小的反腐倡廉制度,也需要一定的智力投入和政策资源,也会引发干部群众不同程度的关注。这就存在一个生成成本和产生效益的问题。因此,制度设计不可不考虑成本和效益。如果不计成本、不计后果、不负责任,势必出现“高成本制度”或“亏本制度”、“无效制度”。所以,借鉴是节约制度成本的一种有效手段。借鉴的对象有三种:①“借鉴”,即学习国外的先进做法。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故被尊称为“阳光法案”;②“推鉴”。即上级推广下级的好制度、好做法。比如,当前推行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就是由北京市崇文区纪委最先实施的一种管理制度;③“互鉴”,即不同系统之间相互借鉴的好的经验做法。总之,相互学习借鉴,能达到制度生成时效、制度运行效能和制度建设成本三者优化组合,实现反腐倡廉政治效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率的最大化。
二、制度的执行要科学——刚性、可行、监督
反腐倡廉制度的活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不执行,则形同虚设,执行不到位,则一纸空文。英国思想家培根说得好,“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反腐倡廉制度科学化,也应反映在制度的执行力上。提高制度的执行力,要做到以下三点:
1、制度要有刚性。从操作执行层面而言,反腐倡廉制度的刚性就是尽可能地减少制度的“灰色地带”,减少制度弹性,不留下可钻的“空子”。这就必须坚持一种“无赖原则”。就是在建立制度时,要把制度管束对象看成是“无赖”,这种“无赖”具有奸刁、撒泼等恶劣行为,有不遵纪守法的潜意识。只有这样,才会在制度设计时消除侥幸与温和的心理,从严、从细、从硬建立制度,以硬性制度制约,让其规规矩矩服从公共利益。这样的制度有刚性的韵质,像一张疏密的网,在执行(或管束对象)时显现出科学性,不漏、不偏、不倚,达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效果。
2、制度要有可行性。制度操作必须具有可行性。制度是运用于实践的,不是用来装饰的。它必须具体、可操作,具有内在逻辑性。既有实体性要求,又有程序性规定;既有宏观架构,又有微观措施。要在实际工作中行得通、用得上。凡是具有“不可行性”或“低度效益性”的制度,都是可行性不强的制度,除了造成资源浪费和信誉流失外,没有任何正面效益。同时,在制度运行上,要在严格实施问责的基础上强调知行合一,倡导一种对规则、制度的高度认同、忠诚与敬畏文化,及时对制度执行中的问题进行研究、评价,为制度修订完善做好准备,减少制度漏洞,维护制度权威性,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也切实增强制度的可行性。
3、制度执行要强化监督。监督是关键。制度要靠人去执行,而人有自觉性和惰性。监督能克服“惰性”有效办法。因此,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一定要借助监督。①外部监督。开展重点督查和专项检查。整合各方面的监督资源,完善执纪执法协助机制,提高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制度落实的水平。②内部监督。以重要岗位、关键环节为重点,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有效的内部制约监管推动执行。③民主监督。改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工作,发挥舆论监督、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加强反腐倡廉网络建设,重视网络监督。④电子监督。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实现制度规范与技术运用有机结合,深化电子政务工作,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⑤责任监督。强化责任追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推动部门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对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制度的修订要科学——与时俱进,亦破亦立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那么,反腐倡廉制度也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按照必要、明确、管用的要求,科学设计制度,同时,运用唯物辩证法否定之否定原理,把握破与立的关系,及时对制度规定进行“立、改、废”,不断增强制度的系统性、有效性和前瞻性,为提高反腐倡廉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奠定基础。
1、亦破亦立,制约促进——否定之否定。所谓“破”,就是破除旧的、过时的、不能再用的东西;“立”,就是建立新的、完善旧而可再用的东西。破与立是一对矛盾,两者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之间包含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关系。正所谓“不破不立,不塞不流,不止不行”。为此,推进反腐倡廉制度科学化,要运用好“破”与“立”的关系。对于一些制度措施,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订的要修订,该完善的要完善,该创新的要创新。既不能只破不立或只立不破,也不能破立分离,而是要亦破亦立。
2、破中有立,立中有破——局部否定。有些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变化,其中有些条款过时了,有些内容不能再执行。或者经过实践的检验,部分条款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对这些与反腐倡廉实践相脱节、与党和国家现行法规制度相违背的条款,以及那些不适应反腐倡廉现实需要,特别是缺乏针对性、有效性、操作性的条款,要进行修订、完善;对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的制度进一步细化,制定配套措施。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制度。
3、废除旧的,建立新的——全部否定。有些制度,是针对时代特殊需要而制定出台的,后来形势变化,特殊需要没有了,这种制度措施必须废止。首先要通过调查研究,对现有反腐倡廉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和审查。对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不能再执行的制度措施要及时废除。与此同时,要与时俱进,根据现实的变化情况,针对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针对一些腐败行为常常采用边缘、间接、隐蔽的方式进行的特点,以规范权力正确行使、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和空间为目标,建立新的制度,出台新的举措,不断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使之朝着更科学、更规范、更实用的方向发展。
另外,好的制度应该上升为法律。只有把科学的反腐制度变为法律,上升为围家意志,才能强化制度的权威性和惩治性。让遵纪守法者在全社会畅通无阻,使破坏法律者在全社会无路可逃。这样的制度才称得上科学的反腐制度。
总之,反腐倡廉制度科学化,首先决定于制度的设计。设计是一项精细的工作。设计者与意欲破坏者之间,应形同侦探于作案者,斗智斗勇,千思百虑,千转百回,织紧网线,让你无懈可击,无机可乘。要让无论品行好、德行差的都难越界,不管温和的人物还是强势的权贵都难破坏。这样的制度才有质、有威、有效。(叶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