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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理论征文活动——人民法院如何围绕审判工作开展反腐倡廉建设
信息来源:宜春廉政在线 更新时间:2010-6-7 18:02:00 点击人次:查看

一、人民法院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我党历来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十六大召开以来,党中央科学总结反腐倡廉的经验,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并制定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十七大召开之后中共中央制定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进一步抓好,对全党上下提出了要求。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上层建筑,既是国家很重要的专政职能机构,又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对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很重要的职能作用。然而,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和性质又决定了法院处于社会的风口浪尖、是社会矛盾的集合地和诉讼权益的纷争处,必然也是司法领域内施政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现实司法利益的需要;既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净化社会风气的要求,也是倡导社会新风树立文明行风的要求,是廉政建设在国家法治建设领域内的重要体现。
基于此,人民法院应围绕审判工作大力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笔者结合实践浅谈一些认识与体会。
二、人民法院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社会背景
(一)人民法院适应反腐斗争新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党一直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确定为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十七大召开之后,党从国家的长治久安、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出发,把我们反复讲的反腐败斗争、反腐倡廉工作上升为“反腐倡廉建设”写进了十七大报告,并同前四项建设一起确立为党的建设的基本内容。由此可见,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是我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开展反腐倡廉建设,既是建设党的新的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更是适应反腐斗争新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
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是新时期党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必然要强调司法职权的优化组合与合理配置,强调权力的正确高效运行与有效监督。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增强司法服务能力的高度讲,人民法院享有国家的审判权;从专司审判活动角度讲,有立案权,审理、合议、裁判权,执行权,执行款物收缴管理权等。而这其中无处不渗透着党风廉政建设的作用和功能,无处不体现着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党纪观念、廉洁从政意识、自我教育与管理的自觉性、权责的统一。没有健全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没有完善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没有坚强的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法律和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将会成为个别人手中的利剑,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将得不到实现甚至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开展反腐倡廉建设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需要。
(三)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
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归根到底要依靠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素质高、司法能力强、工作作风优、社会形象好的法院队伍来完成。由于现阶段社会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多元化,各种不正之风、不良习气、丑恶现象无时不在侵蚀和干扰着法院队伍,加之法院队伍中还存在着个别人思想不纯、作风不正、学风不浓、行为不端、品德不高、意识不良等现象,是建设法院队伍的现实需要,是构筑队伍坚强的思想道德防线、提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增强过硬的执法能力水平、甚至严厉惩处违纪违法行为的需要。
(四)人民法院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这就要求法院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优先地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反腐倡廉,才能教育干部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廉政意识,促使廉洁司法、公正执法。因此,开展反腐倡廉建设,也是人民法院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
三、实践中人民法院如何开展反腐倡廉建设
反腐倡廉建设渗透于人民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体现于队伍建设、审判执行、司法体制改革、廉政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方面面。当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也给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人民法院应重视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一)加强学习教育,构筑廉洁司法思想防线
廉洁司法不只是实践范畴的主题,更是人的思想在意识领域内深层次的内容。因此,加强干警的学习教育,才能直面现实深入思想,触及灵魂构筑防线,这也是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提升队伍素质的首要内容。
突出重点对象,辐射全院干警。坚持以法院中层领导干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以及管人、管钱、管物关键岗位的干部作为教育重点对象,同时面向全体法院干警,使每个人都从思想上警惕、防范不廉洁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丰富教育内容,体现有效性。审判工作的特点要求廉政教育的内容要丰富、生动,体现人文性与有效性。应紧紧围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纪教育、法律纪律教育,以司法廉洁为目标、公平正义为理念、司法为民为基点来加强,使“八条高压线”,“八个不准”,“五个严禁”等禁令深入人心,有效构筑廉洁司法的思想道德防线。
将廉政教育与作风纪律教育、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自我教育与组织教育、对干警的教育和对家属、子女的教育等相结合,拓宽廉政教育面,通过创新教育形式形成思想教育工作网络,确保教育效果。
实践中,樟树市人民法院坚持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每月一堂廉政课“每周一集中学习制度”。在组织学习好十七大精神,党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同时,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及其他廉洁自律、反腐倡廉文件化规定。积极开展“机关效能年”和“创业服务年”活动,组织干警参加全国模范法官、高安市人民法院刘小金先进事迹报告会、组织干警到赣西监狱参加警示教育现场会。开展具有本院特色“五项竞富”和“五进”活动,促使干部队伍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不断增强宗旨意识和反腐败意识,有效地预防和杜绝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落实制度,筑牢反腐倡廉惩防体系
制度层面的因素是法治社会建设领域内不可或缺的内容。近年来,一些法院将“制度建院”上升为治院方针,依靠制度的力量来保障各项工作的秩序健康运行,这也是现代司法理念在审判工作中的贯彻和体现。
党中央提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十七大报告又将“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之一,因此只有健全并落实各项制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既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也能从结果上惩治腐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对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的自我教育、约束、管理制度。由于它明确了领导责任,细化了责任内容,量化了考核标准,规范了查处程序,因此能有效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应纳入法院总体工作规划中严格遵守和执行。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诫勉谈话教育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例会等制度的坚持和完善,以及党组会、院务会、审委会议事规则的遵守,在一定程度上能约束和规范法院司法权力的正确运行,均应认真落实。
落实各项诉讼制度,如回避、公开制度等,推行审务公开;推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健全立案、审判、执行、结案、送达等监控环节,以程序保廉洁公正;落实评估、拍卖等制度,促使司法活动公正、民主、廉洁;完善并执行案件质效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发挥制度应有的作用和力量,才能促进廉政建设。
制度的建设也应与时俱进,廉政建设才能更具生命力。实践中,樟树法院在落实上述制度的同时,创新廉政工作思路,建立了感觉个人廉政档案,试实行廉政公开承诺制度,并坚决贯彻执行,自觉接受监督;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通过运用经济的手段确立廉洁导向,增强干警廉洁意识,促进司法公正;推行党员个人承诺制度,充分发挥党员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实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制度,推行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并对裁判文书公开上网。这些制度上的与时俱进和机制上的创新,为法院的廉政建设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与努力。
(三)强化有效监督,加强反腐倡廉制约机制
任何一项制度的落实失去监督,将会是一纸空文,甚至会是权力滥用者的“掌中宝”。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审判权作为国家的一种强制权,一旦失控或者超越了法律规定的界限,就有可能被某些人随心所欲加以滥用,还可能产生腐败。因此,反腐倡廉建设,制度是保障,监督是关键。
搞好内部监督。通过聘请10名同志为廉政监察员、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党员民主生活会、征求群众意见等活动,对干部进行监督、批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把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结合起来,在强调“一把手”负总责的同时,坚持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工作安排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实行集体研究决策;建立以案件流程管理为中心的监督机制,有效落实“立、审、执三分立”;实行对审执人员进行“逐案监督”,并建立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中心的监督机制,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防止干警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
强化外部监督。通过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邀请了五名人大代表、五名政协委员作为我院“执法监督员”。参加旁听开庭审判,设立意见箱,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提高人民法院工作透明度,促使和加强法院廉政建设。
发挥专门监察职能。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严格纪律作风考勤、考核、通报制,把干警的出勤、廉政表现、工作实绩等与年终评先选优、干部培训、选拔录用等相结合,不断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在此基础上加大监察力度,对有群众反映干警问题的,上级部门督察督办、本院院长督办案件等情形的,认真做好登记与处理,达到廉政预警、动态监督,惩防并举、有效预防的效果。
监督制约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渗透到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各个环节,健全上下协调、内外结合的监督制约体系,才能使“管人管事相结合,管理监督相结合”,杜绝和抵御一些不正之风、邪恶势力对法院干警尤其是审判一线人员的侵扰,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确保法院队伍清正廉洁、公正务实。
(四)加大惩处力度,提升廉政建设惩治能力
反腐倡廉重在预防,惩治腐败亦应加强。宜春中院“李钦宽案”折射出一种现象,实际上就是法院某些法官系列枉法裁判的渎职现象,是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的腐败现象。最高院原副院长黄某有因涉嫌贪腐而落马的事实惊醒我们,司法系统内的腐败不可小视。
实践证明,如果没有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严厉惩处,腐败之风就难以遏制,教育监督就难以奏效,各项制度仍难以落实,这就涉及惩处力度的问题。从高官到普通干警,从审判领域内的不廉洁、不公正到腐化堕落现象,从法官滥用权力,利用审判执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到利用管理权进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违反政治纪律等案件,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司法机关等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在加大惩处力度的过程中,不断增强效果提升能力。而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对本部门发生的上述情形,领导抓廉政与抓审判应同等重要,本着治病救人、教育和惩戒的原则,做好情况的初步调查与汇报工作,在整肃机关不良风气的同时增强惩处能力,确保廉政建设。
(五)建设廉政文化,构筑法院廉政建设文化屏障
廉政文化是廉政建设和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法院廉政文化既有廉政文化的共性,也有符合司法工作特点的个性,其价值观在于为民、公正、清廉,将法院外在的物质基础建设与干警应有的内在的思想建设结合起来。围绕廉政主题开展一系列文化教育活动,增强法院干警的反腐倡廉意识,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浓厚氛围,为法院反腐倡廉提供思想保障和智力支持。
实践中,樟树法院坚持“廉政立院、文化兴院”的方针,在走廊、会议室、党员活动室悬挂廉政格言警句、廉政宣传画;组织干警撰写书画作品,开展各类演讲比赛;举办文体娱乐活动,创新党员活动阵地,创办干警学习交流园地;组织干警开展“阅读一本廉政好书、听取一堂廉政党课、参加一次警示教育、撰写一篇廉政心得、编写一条警句格言、开展一次述廉汇报”的“六个一”廉政专题教育活动;构建了“思想育廉、警示提廉、榜样述廉、家庭助廉、制度治廉、监督促廉”的“六位一体”廉政文化建设新模式。并通过宣传,发挥廉政文化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教育和激励作用,教育干警遵守廉政纪律,崇尚廉政作风,切实做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廉洁、司法和谐,促进法院司法廉政建设。
总之,反腐倡廉建设不仅是人民法院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司法工作长期不懈的追求,对人民法院来说,任重道远。人民法院应牢固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不断构建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健全并严格落实廉政制度,努力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全面推行反腐倡廉工作,为法院的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司法改革提供有力保证,也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樟树市人民法院 周小强 陈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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