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奉办字〔2008〕94号
中共奉新县委办公室 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公务接待现金买单制的通知
各乡镇(场、办事处、管委会)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公务接待,经研究,决定实行公务接待现金买单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公务接待住宿、用餐、购物一律由经办人即时现金付账,并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财务报销。单位只对经办人垫付的费用负责,不负责任何签单记账。单位设有内部非经营性招待所、食堂的公务接待费用,每月结算一次。
2.单位财务无力及时支付公务接待费用时,应停发津补贴,如再有必需的公务接待,须书面报县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单位应付未付接待费用余额任何时候不得超过10000元。
3.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领导人事变动,单位应付未付公务接待费应列入移交。如移交时或因拖欠发生矛盾纠纷时应付未付公务接待费余额超过10000元,余额达10000元以后发生的接待费用,经领导批准的(以发票签报为准),谁批准谁负责,未经领导批准的,谁经手谁负责,单位财务不予承担。
4.违反本通知规定,引起群访或矛盾纠纷的,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
5.本通知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办法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原有公务接待费旧欠,按各地各单位报县廉政办的还款计划,于2008年底以前结清。
中共奉新县委办公室
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10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建设 规范公务接待 通知
抄送:市纪委、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监察局
中共奉新县委办公室 2008年9月11日印发
(共印17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