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纪发[2008]5号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县纪委常委同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场、办事处、管委会)党委、乡镇人民政府、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
现将《关于建立县纪委常委同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奉新县纪委
2008年7月30日
关于建立县纪委常委同新任乡科级领导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新任或交流任用乡科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市纪委《关于建立市纪委常委同新任县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宜纪发[200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谈话人和谈话对象
谈话人为县纪委常委会领导成员,谈话对象为全县各乡镇(场、办事处、管委会)和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新任或交流任用的乡科级领导干部。每次任前廉政谈话的具体谈话人,由县纪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确定。
二、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2、结合不同领导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
3、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对其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
4、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5、谈话对象汇报个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本人执行党的纪律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对加强反腐倡廉的认识、意见和建议,对新任职后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
三、任前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1、谈话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新任或交流任用各乡镇(场、办事处、管委会)、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前廉政谈话,一般由县纪委书记或委托分管副书记进行;新任科级领导干部的任前廉政谈话,一般由县纪委副书记或委托一名县纪委常委进行。
2、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
3、谈话一般与县委组织部的干部任职谈话同时进行,也可在任职决定下发后一个月内进行。
4、谈话后由谈话对象签订《领导干部廉政承诺书》。
5、谈话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承办。
主题词:党内监督 廉政谈话 乡科级干部 新任 通知
抄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县委、县政府
中共奉新县纪委办公室 2008年7月30日印发
(共印17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