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是一种社会现象,每个学科都使用自己的参数来给“腐败”下定义。政治学家侧重于将它定义为与权力的行使和外界对政府官员的影响相联系;经济学家倾向于从需求和供给,或从市场的角度给腐败下定义;社会学家用对社会接受的任务和福利的标准的违反代表腐败的社会关系。
国际透明组织将“腐败”解释为:“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这一定义更接近于行政管理的腐败,集中于个人行为活动,与广义的政治腐败还有所不同。一个受贿的官员是一个腐化的人,但腐化的人未必一定接受了贿赂。腐败还包括任人唯亲、滥用职权等等。迈克尔·约翰逊采用广义的腐败定义,认为“腐败”是指对公共角色或资源的滥用,或公私部门对政治影响力量的不合法的使用形式。这一定义更接近于政治腐败的含义。而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腐败是“党和国家公务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从而违反当时社会公认的纪律、法律和道德规范,并形成一定社会危害的一种畸型的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
反腐败,是当今中国也是世界的一个热门话题。反腐败,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反腐败工作是党中央历来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面对当今不断变化的国内外环境,我国的反腐败工作亦可以国外的相关措施为借鉴。
从国外的反腐败措施来看,主要从思想教育、法规制度、机构设置以及高薪养廉等四个方面入手。
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时刻提醒官员远离腐败
西方国家的道德教育理论是源于资产阶级的人性论,其核心理念是提倡对公职人员进行道德教育,由此净化人性的“恶”,并以此预防和杜绝公职人员腐化。这是基于西方根深蒂固的一个观念,即文化可以使人格深深地改变,可以使人放弃他的自私自利。道德教育可以使政府官员建立自我约束的道德规范。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健康的道德价值是反腐倡廉的基础。
美国非常重视从政道德对防治腐败的重要作用,道德要求明确、具体。为了使道德建设具备可操作性,联邦政府设立了联邦政府的道德建设指导机关——道德署。联邦政府各部门都有道德官员办公室,地方各州、市也设立了道德署或道德委员会。道德署的主要职责就是制定、修订公务员道德准则;开展道德教育和培训,让公务员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接受道德咨询,公务员遇到疑惑可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向道德署咨询,避免因不了解道德界限而违法,等工作。严格的官员道德准则和健全的政府道德机构,增强了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也起到了预防违纪违法的作用。
新加坡把公务员的人生信仰、道德操守放在第一位,其次才强调外在的法纪约束功能。更为重要的是,新加坡全社会构筑了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新加坡提倡诚实、正直的道德观念,贪污受贿是最可恶的行为,廉洁、诚实、秉公守法才是为人之道。对政府官员和公务员,从开始任职,就要写出宣誓书宣誓,遵守公务人员守则和条例,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进行道德自律。新加坡的道德教育,虽然朴实无华,但很有针对性,效果十分明显。
在德国,每个公务员在上岗前需签“廉政合约”,并在国旗下宣誓,要以“传统的普鲁士官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做到廉洁奉公,公私分明。
北欧国家普遍认同“文化是制度之母”,十分重视廉政文化的培养,公民大多养成了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而以权谋私则被视为令人唾弃的行为。这些对公务员的廉洁自律、对全社会形成崇廉、尚廉的好风气有极大的影响力。这是北欧不用重典依然廉政的重要原因。
比较这些国家的廉政文化,健康健全的道德建设是其主要内容,并且这些国家的道德建设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我国五千年的悠久历史中,亦不乏清正廉洁的官员史实。许多名家文人更是以“廉洁”作为后世子孙为官的重要准则之一。这些都可作为教育公务员的典型范例,并能时刻提醒、鞭策公职人员廉洁行政、清白做人。可以说,通过提倡各类廉政教育,加强全民的道德建设,从源头上预防了腐败的产生。
二、健全的法规制度彻底破坏腐败滋生的温床
法律制度是道德规范的底线。当道德规范在丑恶现象面前显得约束力不足时,法规制度是一道有效限制并能最终抑制犯罪发生的防线。
德国的法律条文较为全面、具体、详细,仅有关议员的条文就有12章,对议员应该享受的物质待遇规定得非常具体、清楚,从普通议员、议长每月的收入到出差和休假允许乘坐的交通工具、平时使用的办公设备,甚至连议员每次缺席会议应该扣除的补贴都有明确的规定。德国法律对惩治贪污腐败的公职人员的规定也很严格。司法机构对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受贿的公职人员的惩治规定得非常细,对违法的司法人员的处罚则更加严厉,最长可达15年监禁。由于德国是一个没有死刑的国家,这样的刑罚算是非常重的了。法律的约束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大多数公职人员认为,自觉做到按章办事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做到公私分明则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在全球廉洁国家排名中,新加坡是惟一与西方国家并列前茅的亚洲国家。为保证各级政府官员的清正廉洁和机构的高效运作,新加坡制定了《防止贪污法》、《公务员法》、《没收非法所得法》这3个重要法律文件。其中,《防止贪污法》对贿赂的内容和范围、受贿的形式及主题,尤其是对惩治贿赂的机构及其职权和调查程序都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把肃贪倡廉的各项活动都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新加坡还有《公务员纪律条例》,该条例对政府部门公务员从穿着、言行、奖惩、津贴、休假等诸多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被查出有问题的官员,不仅要受到经济惩罚,而且丢尽脸面以后将很难在社会上找到相应的工作,特别是退休公积金被没收,对一个公务员来说是得不偿失的。在新加坡,公务员退休后没有专门的养老金或退休工资,而是领取在职期间积存的公积金。公务员每月积存的公积金相当于工资的40%。因此,公积金制度实际上已经成为新加坡政府以严养廉的强大后盾,对贪污犯罪分子具有巨大的威慑力。
针对频发的金权丑闻,日本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及其相关配套条例,政府通过《国家公务员法》严格规定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为避免公职人员利用职务腐败,在日本实行公务员轮岗制度,轮岗范围不仅限于政府某一部门内,部门与部门之间也有相互轮岗。课(处)级两年轮岗一次,课级以下的一般是3年,公务员级别越高,轮岗越频繁。轮岗的最大好处是,如果公务员在职期间有腐败行为,下任后就会被发现,而且在任时间越短就越不容易发生腐败。
任何作为具有先进生产力的国家,都必须有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配套。同时,与反腐败相关的法规制度越完善,对遏制各种腐败现象滋生的效果也就越明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反腐败法规制度,让违法人员没有空子可钻、各类腐败行为无处藏身,才能有效的打击腐败现象。
三、合理的机构设置有效遏制腐败发生
伴随着腐败现象不断复杂化、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专门的反腐败机构,专门负责接受公众的举报,调查证实腐败事实,严惩腐败者。
新加坡反贪污调查局是专门的反腐败机构,直属内阁总理领导,是全国防止贪污贿赂的最高权力机关。调查局拥有绝对的权威,对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法定机构进行监督和调查,对一切涉及贪污的官员铁面无私。反贪污调查局所设的局长、副局长由总理直接任命,局长只对总理负责。反贪污调查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任何人士的指挥和管辖。
新西兰的国家单位委员会是具有很大独立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部门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它要求每个国家机关的雇员都具有“富于为公众服务的精神”和“维护适当的道德和品行标准”。这个委员会可以随时对国家任何一个部门的活动开展调查并自行做出决定,被调查的部门不得销毁档案,有义务向调查人提供一切有关情况、文件和记录。调查人也有权向该部门的任何一名工作人员提出口头询问,并有权得到答复。
德国各联邦州于1993年成立了反腐败工作机构——腐败案件清理中心。这个机构隶属于司法部,其工作职能是受理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案件的举报、转办和侦查起诉,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一是与直接隶属联邦州议会的审计署联系,负责对经过审计发现的违法贪污受贿案件的起诉;二是将涉及公务员的部分腐败案件移交警察署侦查;三是将自办和审计署、警察署移送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四是加强同政府各部门的联系,负责公务员队伍的预防违法犯罪教育和监督。
瑞典除了有健全的议会、内阁监督网络和机构外,还有一些非官方的反腐败机构。斯德哥尔摩的反贿赂事务所,就是由市商会、商人协会和工业协会联合建立的,负责监督、检举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及商人的不良行为,维护商业交换中的自由平等竞争原则,反对由贿赂引起的不公正行为。新闻监督专员办事处是由报业主、记者出资建立起来的组织,专门监督新闻单位的报道工作,维护新闻道德和报道的真实性。
合理的机构设置足以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上述做法中,有三点值得借鉴之处。一是突出反腐败工作的政治特性。将反腐败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就必须突出其鲜明的政治特性,反腐败工作机构必须集中中央统一管理。二是集合各相关部门的力量。反腐败工作机构的职能不能仅局限在对各级机关实施监督或起规范作用的范围,还需要严惩已经出现的腐败现象。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达到惩治腐败的效果,应当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合作。例如,加强与审计部门、司法部门的合作,及时有效的惩治腐败。三是发动全社会力量监督行政。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可以合理引导舆论机构、社会团体、普通民众对国家各级行政机构进行监督。
四、丰厚的薪酬回报有效地杜绝了贪污腐败
法国政府于1993年通过了反贪法,并批准成立了跨部门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在预防监督的背后,法国对贪污腐败有严格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处罚条律。与严厉的反贪惩治法律互为依托的,是政府的高薪养廉制度。从成为国家公务员开始,哪怕还是在校培训的学生,国家都发给明显高于一般行业平均水平的工资,随着职务的升迁,高级公务员的收入会不断增加。国家公务员凭借工资,完全可以过上中上阶层的生活,这对于防止贪污、稳定公务员队伍起到很大作用。对于国家高级公务员来说,一方面是头上高悬的斩贪污黑手的利剑,一方面是规规矩矩工作换得的高薪报酬,两头孰轻孰重自然很容易分清。应该说,在这种反贪机制健全的环境中,不容易滋生贪污腐化的土壤。
目前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阶段,在国家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有人误解和歪曲了政策,由此产生收贿受贿和挪用侵吞公款等腐败现象,这些既违背了公平分配的原则,抹黑了整个公务员队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更让国家蒙受了一定的损失。在国家和地方上经济条件许可、并兼顾公平原则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公务员的薪酬回报,能为稳定公务员队伍、限制贪污腐败行为发挥一定作用。
通观西方国家的各类治理腐败措施,不外乎从思想上、源头上预防腐败,利用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丰厚的薪酬回报限制甚至遏制腐败的发生,并发动监督机构和全社会的力量监督政府机关,与此同时,最重要的就是将前面提到的各种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作为一个不断发展进步的国家,我国的治理腐败工作同样需要“有令必行、行之有效”的力度和态度。(袁州区委办公室 李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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