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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修订草案规定:12种泄密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09-6-23 11:39:00 点击人次:查看

本报北京6月22日电(记者郑赫南)今天下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依据草案,12种泄密行为可被行政处分、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草案第四十四条,这“12种行为”包括: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和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的;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等。
据悉,现行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20年来的首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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