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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三转”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来源:宜春廉政在线发布时间:2014-11-10 17:15:0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对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这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厘清职责、找准定位、突出主业、抓住核心、聚焦中心任务。但在推进落实“三转”工作过程中,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乡镇纪委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明转暗不转”

经过大半年的推进落实时间,现在各地党委政府都能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回归主业主责、聚焦中心工作,先后进行了机关内设机构调整、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有关牵头工作移交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长不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等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两种思想认识问题。

一是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思想认识问题。突出表现在乡镇纪委书记存在“被边缘化”的心态,“不愿转”。大多数乡镇纪委书记集中精力专司其职,不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后,片面认为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游离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之外,一时感觉单调和失落,工作无所适从,产生了被边缘化的思想情绪。同时,因为乡镇纪委书记顾虑到自己履行监督责任后,因输出渠道较窄,执纪监督问责既得罪人,又影响选票,为了个人成长和不被边缘化,乡镇纪委书记还是希望通过多参与主业主责以外的,如信访维稳、招商引资、财政税收等具体工作,或继续从事原来的分管事务,在工作中“立威立信”,提升综合能力,为个人成长和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也有点“不想转”。

二是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思想认识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存在“不撂重担”的心态,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办事有权威,基层纪委书记特别是乡镇纪委书记是基层工作中的“精兵强将”,信得过、过得硬,希望他们在中心工作、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重要工作上多挑重担,继续安排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纪委书记从事和分管主业主责外的工作。同时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人、财、物直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所以就造成了各种“明转暗不转”的现象。

(二)工作落实上存在“形转实不转”

在实际推进“三转”落实工作中,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往往还是存在“四个问题”。

一是越位问题。一直以来,基层党委政府认为将工作交给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或者有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就能保证公平公正、安全高效,有利于工作开展,导致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承担了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心工作外的大量繁重任务。如乡镇纪委除了本职工作外,还要承担党务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招投标监管、征地拆迁督查等等任务,往往是“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地”。

二是错位问题。在日常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往往配合甚至替代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业务监督检查工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把监督主体错位为执行主体。特别是在一些“老大难”工作上,纪检监察机关往往冲锋在前,直接充当监管主体和执法主体。如: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等工作中,安排纪检监察机关全程参与,认为只有纪检监察机关参与了,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才能高效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是缺位问题。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习惯于听命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及部署,对同级、上级监督较少。对工作效能、廉洁自律方面监督的多,对品德修养等其他方面监督的少;对工作八小时以内监督的多,对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几乎空白。

四是失位问题。主要表现在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往往重制度轻执行、重检查轻结果、重考核轻问责等等,执纪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三)作风建设上存在“上转下不转”

目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乡镇纪委在干部作风建设上离中央、上级纪委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具体表现在干部身上还突出存在“四种风险”问题。

一是能力不足的风险。目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存在一定缺编现象,乡镇纪委领导班子机构不健全较普遍,办案骨干和主办人员力量不足。“三转”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提出了新要求,但目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学财务、审计、金融、法律、计算机等专业的较少,且普遍存在“上岗时没有培训、在岗时没空培训”等问题,办案手段、办案方法、办案能力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的需要。同时工作中缺乏创新意识。安于现状,墨守成规,缺乏干事创业的锐气、化解矛盾的底气和攻坚克难的志气。遇事时还是习惯思维,传统手段。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够用,难于找准切入点,难于创新方式方法,破解难题和推动工作的办法不多,往往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

二是精神懈怠的风险。客观来说,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工 作辛苦、生活清苦,还要承受较大社会压力和精神压力,尤其是输出渠道较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存在“庸懒散”现象。

三是脱离群众的风险。纪检监察干部坐在机关被动接访多,主动下访少,甚至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对重复访、疑难访推诿扯皮,不愿担责,不善于用群众语言做群众工作。

四是消极腐败的风险。作为执纪监督者,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由于管辖的地方较小,往往受到权力干预和人情困绕,容易被不法分子拉拢腐蚀,在糖衣炮弹面前,一着不慎,便会陷入万劫不复之地。

二、相关对策建议

一是深化干部思想政治认识。组织纪检监察干部深入系统地学习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思路、新要求、新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四风”问题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三转”,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是中央要求,现实工作需要。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务必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积极转、认真转、深入转。

二是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三转”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前提。因此,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经常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汇报沟通,针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走访,传达中央纪委和省、市委主要领导以及省、市纪委关于“三转”工作的明确要求,提请支持。特别是要在纪委书记分工调整上支持,在纪检监察机关退出有关议事协调机构上支持,在纪检监察内设机构调整上支持,在向党群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上支持,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使用、经费保障上支持,为纪委“三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上级纪委也要经常加强对下级纪委落实“三转”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推动“三转”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三是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三转”要求聚焦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这个中心任务上来,突出三大主要职责,即监督执纪问责。整合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减少职能交叉、合理配置人员、加强监督和办案力量,抓早抓小,快查快结,严格依纪依法和安全文明办案,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把不该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或参与的协调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发挥好“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职能作用。坚持执好纪。切实加强对各级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紧盯重要领域、关键岗位、重点行业以及管钱、管物、管人、管项目的单位和干部,严打“老虎”,勤拍“苍蝇”,充分发挥惩治腐败的震慑作用。坚持问好责。加强行政监督,强化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坚持把好关。深化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四是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建设。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经常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章、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政治理论知识,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作风教育和党纪条规教育,做到理论上清醒、政治上坚定。通过业务培训、跟班锻炼、交叉办案、案例研讨等各类“实战练兵”活动,不断拓宽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知识视野,提升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另一方面,要健全完善工作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架构。乡镇纪委应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组成,其中应有人专职从事纪检工作。要选优配强乡镇纪委干部班子。乡镇纪委书记的提名、任免,由县级纪委与组织部门协商后,报县委决定或进行选举;乡镇纪委副书记的任免,要征得县级纪委的同意;乡镇纪检干部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一般应具备相关工作经历或专业背景。要建立和完善乡镇纪检干部考核激励机制。激发乡镇纪检干部的创造力,调动乡镇纪检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有最基本的工作硬件保障。乡镇纪委要确保“五有”,即有牌子,有办公场所,有必要的办公办案设备,有基本的交通保障,有必要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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