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所在位置: 首页 / 公告通知

关于在全市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宜春廉政在线发布时间:2014-05-07 10:38:00

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的统一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治理对象

本市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党和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或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特定关系人是指上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和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等。

二、治理内容

本市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具体情形如下:

(一)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工作中,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策等工作,利用职权,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提供方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从事工程建设营利性活动提供职务上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请托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协调等事项有关的调查、审理、讨论、审核、决定等工作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与其本人服务或受其管理的对象,违反规定参股投资发生买卖、租赁、承包等交易行为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指定、授意、暗示有关单位使用特定材料、供应商或检测、检验、评估、代理等中介机构服务,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违反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国家工作人员与其特定关系人在同一单位内任职,或者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内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重要工作的。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任免、奖惩等事项有关的考察、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工作。 

(九)其他利益冲突的行为。

欢迎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我市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问题的情况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795-3265834

举报邮箱:ycjw_lzs@163.com

 

 

 

        中共宜春市纪委

            宜春市监察

                                         2014428

网站地图
宜春市纪检监察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