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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腐败无处不在的机构“触角”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3-04-18 10:51:00

监察审计机构寻踪觅迹

目前,全球一百多个国家建立了监察机构,系统性地检查监督政府工作,发现和惩处腐败现象。

罗马尼亚于2003年设立国家监察署,整合原本分散在政府各部门的监察职能,大幅度地提高官员违纪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成功地使全国地下经济总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从过去的40%下降到25%以下。

越南各级监察机关在2006年至2011年期间,开展了62990次检查,查处了1620个违反财务纪律组织,发现11970人的违纪违法线索。20118月至20128月,越南监察部门围绕土地、建筑业、金融等重点领域,开展6000余次专项检查,发现并移交551件重大腐败案件。

除了监察机构,审计部门也是发现腐败线索的一支生力军。他们长期活跃在与政府资金运作频繁的经济领域,对腐败现象嗅觉灵敏、眼光犀利。

2000年,哥伦比亚总审计署对一些众议院议员、职员、中间人和合同单位贪污犯罪行为进行审计调查,让一大批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

2006年,泰国审计机关对总理他信的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发现其利用权力为家族牟利的详尽证据,导致他信政府迅速垮台。

在印度,2010年以来的重大腐败案件几乎全是审计署率先披露的,包括英联邦运动会组委会主席收受贿赂案,军方违规开发经营97个高尔夫球场案,信息技术和通信部长低价发放手机运营牌照致使国家损失390亿美元案,煤炭部违规贱卖矿产资源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30亿美元案,等等。

调查机构独立、高效、授权充分

美国独立检察官是调查政府重大舞弊案的专设职位,调查经费几乎没有限制,履职无重大失责情况下,任何人无权罢免。独立检察官制度实施以来,第一个接受调查的对象是时任总统尼克松,查实了“水门事件”;第二个接受调查的对象是时任总统里根,查实了“伊朗门事件”。在克林顿总统期间,独立检察官调查了克林顿与莱温斯基不正当关系案件。

日本检察机关的特别搜查部有权调查公职人员的财产(土地、建筑物、车辆、宝石、股票、债权、银行存款等)和收入、支出情况,以及收受的金钱和礼品的来源、去向和性质等。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曾经先后隶属于4个不同的部,案件调查效果一直都不理想。1970年后,贪污调查局转归总理直接领导。在国家最高层的大力支持下,贪污调查局被赋予广泛的调查权、搜查权、逮捕权、获取财产情报权、跟踪监视权和不明财产检查权,查处了一批腐败案件,新加坡反腐败形势得以改观。

坦桑尼亚是个不发达国家,上个世纪腐败问题十分突出,曾先后4次成立不同称谓的反腐败机构,但收效甚微。1995年,姆卡帕当选总统后,组建了腐败后果调查特委会,赋予其广泛的调查权。“特委会”成立后短短数月,就查出包括两名前政府部长在内的一批贪官的犯罪事实。坦桑尼亚反腐败成绩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债权国的广泛认可。

情报网络无处不在

在埃及,行政监察署的每名监察官都有自己的情报来源,是否拥有可靠有效的情报来源被列为判断监察官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之一。行政监察部门为全国官员建立了个人信息数据库,甚至连村长都建有档案资料。

德国政府各部门均设有一名反腐败工作联系人,帮助本部门负责人发现和抵制腐败现象,并接受对腐败问题的举报和控告。美国纽约市监察局在每150名官员中就故意安插一名联系人,对官员腐败行为进行日常性监控。这种联系人类似于侦查机关的线人,是反腐败机构直接联系的内部人和监督人,是获得内部腐败线索的特别渠道。

美国联邦调查局建立了遍布全国的侦查网络,并注重通过公开渠道获取腐败线索,特别是日常电视节目、报纸新闻、博客、网络视频以及广播报道中的隐性信息。联邦调查局还直接投资“记录未来公司”,因为该公司拥有“超级搜索技术”,能监控数以千万计的网站、博客,从中可以筛选具有参考价值的线索。

马来西亚反腐败局自2011年起训练数千名出租车司机充当“线人”,举报滥用职权和腐败案件。反腐败局发言人萨利姆称,出租车司机很可能会偶然听到乘客在车内谈论某些部长或者商界人物涉嫌腐败的信息,因此有必要让他们知悉应该如何举报。

实行有利于侦查的特殊证据制度

上个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认识到传统证据规则在很多情况下都不利于调查腐败案件,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些特殊的证据规则,减轻调查机关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在文莱、印度、新加坡等国,来源不明的财产属于“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财产”,按贿赂罪论处。调查人员不必查实嫌犯的具体贪污犯罪行为,只要能证明其生活标准或拥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相符,则无法解释来源或提不出相反证据的一切财产都将被认定为贿赂所得。

证据推定制度。英国是最早规定贿赂推定的国家,印度、巴基斯坦、泰国、马来西亚、文莱、尼日利亚等国也都规定了类似条款。如此一来,只要行贿或受贿一方提供证据证明相对方受贿或行贿,而相对方提供不出相反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无过错,受贿事实即可成立,从而从立法上有效地解决了“一对一”贿赂犯罪取证难的问题。

取消主观故意标准。新加坡规定,贿赂犯罪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为前提。只要行为人索取和收受了不当好处,且其行为与其职务相关,就构成贿赂犯罪,并不特别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只要向公职人员实施了行贿行为使其作为或不作为,不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正当还是不正当,行贿罪均成立。

强制作证制度。英国、德国、加拿大规定,在重罪中,侦查人员有权讯问任何知情人(包括嫌疑人),接受讯问的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即被视为“抵抗性证人”,将以犯罪论处。

污点证人制度。在美国,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揭发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提供物证、书证等证据,经联邦法院批准后,可依法减免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获准运用特殊侦查手段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允许酌情使用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从各国反腐败实践看,跟踪监视、密搜密取、电子监听、邮件扣押、耳目卧底等特殊侦查手段,有助于秘密地调查犯罪行为,保证调查机构能真实快速、灵活可靠地收集证据,挖出腐败案件。

埃及行政监察署设有技术先进的办案指挥中心,配备先进的通信工具,拥有多种性能先进的微型摄像机、微型录音机、微型监听器等侦查设备,为收集证据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澳大利亚联邦和州犯罪案件调查局调查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时,可以介入警方调查的案件,有权秘密搜查、聆讯案件,有权拘捕、监听电话及安排证人保护计划。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有权对所有政府工作人员使用跟踪、监听等手段,调查他们的私生活是否正常,有无嫖娼行为,有无出入酒吧、有无与非法团体相互往来等。

香港廉政公署自1997年起开办亚洲首个贪污案件卧底培训课程,进行秘密的“地狱式”训练,4年内先后培训了50名卧底人员,采取了近80次卧底行动,定罪率高达50%。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的反腐败机构纷纷派员取经。20025月,香港廉政公署经数月的秘密跟踪、监视,查实被誉为警界“明日之星”的高级警司冼锦华涉嫌贿赂的大量直接证据。

美国联邦调查局在调查新泽西官员腐败案中,为搜集证据,专门设立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并派出调查人员充当公司员工和嫌疑人接触,引诱腐败分子上钩。20097月,联邦调查局经过长达10年的秘密调查,逮捕44名嫌疑人,包括数名市长、副市长和州议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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